原告蔡某1等诉被告罗某、蔡某6返还原物案 返还原物纠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成都市成华区和达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2229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虽然是一件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但所请求的物涉及物的来源,审理重点也在继承法律关系的认定。本案继承法律关系涉及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本案难点在于对蔡某7遗嘱中受遗赠人蔡某5、蔡某2是接受还是放弃受遗赠的认定,事关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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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0)成华民初字第1805号。
二审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2229号。
2.案由:返还原物。
3.诉讼双方
原告蔡某1(被上诉人),男,194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代理人蔡某2,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系被代理人之女。
原告蔡某3(被上诉人),男,194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蔡某4(被上诉人),女,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蔡某2(被上诉人),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蔡某5(被上诉人),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罗某(上诉人),女,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蔡某6(上诉人),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重辉,成都市成华区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跃发;人民陪审员:顾理宏、陈远发。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桓;代理审判员:邓凌志于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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