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山小区业主委员会诉南阳市广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维修基金案 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维修基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业委会

文书字号: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民二终字第1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2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丹 单位: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居民入住新建小区时间的不断增长,大批物业大修期限随即到来,维修基金引发的矛盾日益凸显,本案就极具代表性,其争议焦点集中在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开发商应否返还维修基金。
关于朝山小区业主委员会可否对广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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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阳市宛城区法院(2006)宛东民初字第2554号。
二审判决书: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民二终字第150号。
2.案由:返还维修基金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南阳市朝山小区业主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仝某,业委会主任。
被告:南阳市广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任重;审判员:王飞赵军。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飞;审判员:王生王凌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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