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上海金力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股转债 董事会决议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二(商)初字第11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3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浩 单位: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对“股转债”董事会决议效力的认定。
1.关于“股转债”决议的性质
首先,系争“股转债”并非股权转让。公司法所指股权转让分为股权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分别对应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股东或股东以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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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二(商)初字第1185号。
2.案由: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代理人:金菊林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力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力达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古浪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1,出纳。
委托代理人:张培苦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飞;代理审判员:张玮蒋浩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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