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鼎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手机短信的效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6)普民二(商)初字第53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缪红娟 单位: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关于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判断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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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6)普民二(商)初字第531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北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中东路350号,主要营业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111号海怡花园杜鹃阁8C。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振宇上海朱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西岑段沪青平公路8127号,主要营业地上海市石泉路97弄5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仲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良;审判员:李斌缪红娟
6.审结时间:200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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