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罗某名誉权案 名誉权;社交媒体;侵权责任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57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顾卓巍

王伟伟

法官解说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社交工具,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运用日益广泛,但由于微信平台具有操作的便捷性、方式的开放性、内容的自主性等特点,再加上我国目前互联网方面的法律规则相对不成熟,公民利用微信平台发表个人言论和表达自我意愿时,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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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5741号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1986年7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顾卓巍,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伟伟,北京市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瑞涛;人民陪审员杜月霞张玮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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