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无锡市创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民事 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创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2)惠民初字第079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沈强

张玮

陆惠良

代理律师:

纪苹芳

肖虎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属于对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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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2)惠民初字第0794号判决书
2.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纪苹芳,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创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君剑,无锡市创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虎,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强;代理审判员:张玮;人民陪审员:陆惠良。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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