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诉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等侵害名誉权案 死者名誉 文艺作品“真实性”判断 文艺创作自由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3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7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亓培冰 单位:
1.文艺创作中的“真实性”要求与司法的职权
本案提出的第一个法律问题是,以历史人物为原型进行文艺创作时应如何把握“真实性”要求,以及法院在审查、判断的过程中应遵循何种准则。
电影《霍元甲》取材于民间历史人物。虽然历史上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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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1485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309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霍某,男,192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代理人:杨仲凯天津明扬长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虹天津明扬长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外大街25号,经营地: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西街甲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电影制片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厂长。
被告(被上诉人):星河投资有限公司(Wide River Investments Limited),住所地:P.O.Box 957,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法定代表人:江某,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一制片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北京电影制片厂主楼。
法定代表人:曹某,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护照号3XXXXXXX7),演员,住Carson City,NV 89701 USA。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耿某,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72号丹耀大厦611室。
法定代表人:江某,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3楼J号。
法定代表人:凌某,执行董事。
(被告)被上诉人: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少帅府巷48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孙国平(代理以上10名被告),北京市大正—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靖(代理以上10名被告),北京市大正—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沛;审判员:张兰珠赵斌。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亓培冰;代理审判员:史德海陈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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