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北镇满族自治县镇东良种场等种香猪养殖合同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北镇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4)北民初字0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蒋守民 单位:
1.原告王某与黄某合伙集资共同饲养香猪,是合伙人,为此在审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将黄某追加为共同原告。
2.从镇东动植物良种场的营业执照登记情况看,隶属主管单位是广播电视局,验资证明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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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北镇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4)北民初字092号。
2.案由:香猪养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54岁,满族,住辽宁省北镇满族自治县XX乡XX村。
原告:黄某,男,49岁,满族,住辽宁省北镇满族自治县XX乡XX村。
被告:辽宁省北镇满族自治县镇东动植物良种场。
法定代表人:钟某,负责人。
被告:孙某,男,30岁,满族,住辽宁省北镇满族自治县XX乡XX村。
 被告:梁某,男,34岁,住辽宁省北镇满族自治县XX乡XX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北镇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军;人民陪审员:胡云龙王丽伟
6.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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