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宽民二初字第01908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沈某,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常某,女,61岁,满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欢喜岭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某,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某,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满族,系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欢喜岭村民委员会村长助理。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5、审判机关: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彦;代理审判员:刘元军;人民陪审员:王丽莉
(二)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0年10月,被告委托二原告与宽甸天承化工厂诉讼土地权属纠纷一案,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诉讼费用由原告垫付,诉讼结束后,被告支付给二原告劳动报酬5万元。事后虽经二原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拖欠所欠代理费和劳动报酬,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以上费用合计53610元。
被告辩称,被告委托二原告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一事实认可,对原告为被告垫付诉讼费用3610元也无异议,对于5万元代理费一节,被告认为该诉讼被告并未获得10万元赔偿,二原告主张的5万元劳动报酬过高,同意支付给二原告相应费用,具体数额同意法院裁决。
(三)事实和证据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0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被告诉讼天承化工厂(即宽甸满族自治县天承化工有限公司)及良种场村一案,特委托二原告为此案的诉讼代理人及全权代表。起诉10万元的经济赔偿,在此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二原告先垫付,诉讼结束后,被告一次性支付给二原告代理费、误工费、车费、电话费等5万元经济补偿,同时该协议还约定,如诉讼时间太长,可按每天60元计算误工费及一切诉讼过程发生的费用。2001年7月,被告在以原告身份与宽甸满族自治县天承化工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良种场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当时本案被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天承公司排除妨碍,将堆放的硼泥清除,如不清除,则需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恢复植被。该案本院审理后认为天承公司虽然向本案被告所属的常家沟排放了硼泥,但责任在良种场村委会,认为良种场村委会将其不具有所有权的常家沟作为标的物转让给天承公司,致天承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常家沟排放了硼泥,为此天承公司给付了良种场村相应补偿费。因此,清除硼泥的责任应由良种场村承担,对本案被告要求的10万元损失问题,本院在该判决中以证据不充分为由予以驳回,该案诉讼费用3610元由二原告垫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委托协议书;
2、证明信;
3、授权委托书;
4、(2001)宽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
(四)判案理由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并已实际履行的代理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协议,受法律保护,二原告在已履行了代理协议约定的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索要相应的代理等费用,因原、被告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对代理等费用的约定不够明确,即被告获得10万元赔偿支付给二原告5万元经济补偿而未获得10万元,支付多少未有明确约定,现原告主张5万元劳务费因原告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虽然被告同意支付相应款项,本院亦不能全额支持,应保护的具体数额结合本案实际2万元较为适宜。对被告辩称的二原告所代理的案件并未获得10万元赔偿一节,因二原告为被告代理的案件被告的诉讼请求为排除妨碍,将堆放的硼泥清除,如不清除,而需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恢复植被,这是一个选择性请求,法院的判决结果虽然没有支持赔偿损失10万元,但却支持了清除硼泥的请求。另外,原、被告的委托协议中亦并没有将获得10万元经济补偿作为是否支付二原告代理等费用的条件。
(五)定案结论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欢喜岭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沈某代理费2万元,返还二原告垫付诉讼费3610元,合计23610元。
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被告负担390元,原告负担750元。
(六)解说
作为一名审判人员整天面对的就是各类纷争,对那些法律和合同有明确规定和约定的,处理起来往往得心应手,但凡诉至法院的案件,又往往不是在事实上双方争执不休就是对一些合同条款的理解各执一词,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议定代理合同时,首先界定能获取10万元赔偿,由于证据搜集较难,被代理人同意给付代理人5万元补偿,而代理人代理诉讼的结果是清除硼泥,而没有支持金钱赔偿。作为一个村委会在没有获得赔偿的情况下,5万元代理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二原告为此又确实付出了相应劳动,因为都是农民,没有充分的法律意识,让他们举证证明误工的准确天数、交通费票据等他们又举不出。兼此,主审人综合本案的庭审情况,代理人为被代理人诉讼所争取回的山峦面积、市场利用价值、代理诉讼期间等诸多因素,最终裁量由被告给付代理费2万元。
(韩彦)
【裁判要旨】原、被告之间签订并已实际履行的代理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协议,受法律保护,二原告在已履行了代理协议约定的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索要相应的代理等费用,因原、被告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对代理等费用的约定不够明确,即被告获得10万元赔偿,应支付给二原告5万元经济补偿,在未获得赔偿款时,未约定支付数额。现原告主张5万元劳务费,因原告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虽然被告同意支付相应款项,本院亦不能全额支持,应保护的具体数额结合本案实际2万元较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