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16名乘客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航空服务案
案由:
票据代理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

山西学府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并民初字第1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涛 单位:
本案系乘客作为消费者在接受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空服务过程中与之发生的权益纠纷。但本案所涉及的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形式,服务当中的特殊情况诸如天气、机械故障等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根据该法第...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并民初字第158号。
2.案由:航空服务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1998年6月12日Muxxxx航班16名乘客。
诉讼代表人:章华丰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乘客之一。
诉讼代表人:祁某,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办公室主任,系乘客之一。
被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正管计划部主任。
诉讼代理人:王继军山西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涛;审判员:张移平;助理审判员:杨效熙
6.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