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等抢劫、流氓、强奸、买卖枪支案 数罪并罚
案由: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1997)中刑初字第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魏亚冬 单位:
1.此案的审结是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之前,故应按1979年《刑法》定罪量刑。行为人马某、尤某、曾某、林某、马某1纠集在一起实施共同犯罪。其性质恶劣,实施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很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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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1997)中刑初字第56号。
2.案由:马某等抢劫、流氓、强奸、买卖枪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耿红等。
被告人:马某,男,27岁,回族,甘肃省兰州市人,无职业。1988年12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1994年3月1日刑满释放。1996年11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尤某,男,30岁,汉族,辽宁省复县人,无职业。1986年5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0年被减刑一年零六个月,1992年9月9日刑满释放。1996年11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男,28岁,汉族,四川省竹县人,无职业。1985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88年11月23日因犯抢劫、敲诈勒索罪,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5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1996年11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蒋开洋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男,23岁,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无职业。1996年11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桂博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1,男,23岁,回族,青海省西宁市人,无职业。1996年11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云海;代理审判员:金锋刘涛
6.审结时间:199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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