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诈骗案
案由:
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青海省民和铁合金集团西宁分公司

青海省对外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刑终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伟 单位:
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与二审法院的裁定均是正确的。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行为是否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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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1996)中刑字第23号。
二审裁定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刑终字第41号。
2.案由:张某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淑娟。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33岁,汉族,上海市人,青海省民和铁合金集团西宁分公司副经理。1995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忠青海省对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金锋李战英。
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颖;代理审判员:兰小民康海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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