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被控贷款诈骗宣告无罪案
案由:
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秦皇岛港务局

秦皇岛秦海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冀刑二终字第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向东 单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张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抵押贷款,贷款后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和炒期货的事实,控、辩双方均不存在异议,关键之处在于被告人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关于惩治破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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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秦刑初字第12号。
二审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冀刑二终字第78号。
2.案由:贷款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玉香。
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步玲、张新芳。
被告人:张某,男,1951年3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秦皇岛港务局病退工人。2000年6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2002年1月31日被释放。
一、二审辩护人:谌玉文秦皇岛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淑春;代理审判员:安进戴强。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志廷;代理审判员:李向东王家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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