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受贿、贪污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唐刑初字第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7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向东 单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要正确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首先应当界定职务的概念。从行政法的角度,行政职务是指为了有效实施国家和社会管理,而设置在各种行政组织中,具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公职。当然,受贿罪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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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唐刑初字第58号。
二审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冀刑二终字第69号。
死刑复核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03)刑复字第209号。
2.案由:受贿、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蔡春和,检察员张利生、汪笑松,代理检察员张红松。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河北省国税局局长、党组书记、河北省第九届人大代表(2000年11月10日被罢免)。2000年3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王强冯增书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及死刑复核。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常荣才;审判员:常保良;代理审判员:闫宏波。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健;审判员:王慧奇商建富刘志廷;代理审判员:李向东。
死刑复核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卫华;审判员:叶晓颖徐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6日。
死刑核准时间:200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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