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诉蔡某等确认劳动关系案 民事 劳动关系 劳务分包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民一终字556号
审理法官:

王宪成

孙海双

周文

代理律师:

孙续生

葛怀灵

法官解说
1、确认劳动关系的标准
理论界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千差万别,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也是莫衷一是。在《劳动法》的框架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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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一)判决书字号: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奔民初字第242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民一终字556号
(二)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中359号。
法定代表人臧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续生、葛怀灵,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蔡某,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滦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蔡某1,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县。
被告(追加)唐山市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兴原道鹭港小区501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任总经理。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俊荣;审判员:杜福林;代理审判员:姚振宇。
二审法院:河北省唐山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宪成;代理审判员:孙海双;代理审判员:周文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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