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印染厂诉唐山市路北区冀裳童装总厂加工承揽合同拖欠加工费纠纷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字第1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景汉朝 单位:
本案涉及诉讼时效制度。实践中,一些企业对诉讼时效制度未予充分重视,在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时,未把诉讼时效期间看成是一种法律事实,是某种民事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也改变不了”的观点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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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唐山市新区人民法院(1990)新法经判字第35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字第106号。
2.案由:加工承揽合同拖欠加工费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唐山市印染厂。
法定代表人;卢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孙某,印染厂副厂长。
诉讼代理人:安景彦唐山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唐山市路北区冀裳童装总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王志刚唐山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赵燕炜唐山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唐山市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怀俭;审判员:苏连申;代理审判员:王淑敏。
二审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世昌;代理审判员:冷建平娄学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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