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遵化市兴旺寨乡珠岭村村民委员会林地、林木确权案
案由: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唐民终字第1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4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晓华 单位:
此类案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较频繁也很典型的案件,法律、政策性较强。涉及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律与政策的稳定与连续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1.林权问题。
所有权取得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法律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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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1994)遵民初字第372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唐民终字第166号。
2.案由:林地、林木权益、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4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诉讼代理人:陈某1(陈某之子),男,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上诉人):陈某2,男,193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陈某3(系陈某2之子),男,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195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上诉人):李某1,男,194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上诉人):钟某,男,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肖某,女,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黄建文唐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列五原告之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诉人):遵化市兴旺寨乡珠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计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钟某1,男,该村支部书记,现住遵化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永利:遵化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计某1,男,该村支部委员,现住遵化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宝柱;审判员:贾丽华崔瑞珍。
二审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雪锁;代理审判员:付森鹤王树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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