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被控贪污、流氓行为宣告无罪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二终字第65号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魏健 单位:
本案被告人从一审被判处死刑,到二审宣告无罪,争议的焦点是,何某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而这一焦点的核心,是何所任经理的古冶储运站、东矿区储运公司的企业性质,是个体还是集体?若是集体企业,那么何某贪污100多万罪在不赦,若是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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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唐刑初字第67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二终字第65号。
2.案由:何某贪污、流氓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晓颖,代理检察员董国敏、靳车增。
被告人:何某,男,34岁,汉族,河北省玉田县人。1987年8月至1989年5月任唐山市东矿区储运公司经理。1991年9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巩沙中国中咨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玉瑛,河北省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贾玉曹河北省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晓勤;审判员:张福增贾宝光。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金池;审判员:王敏王慧奇;代理审判员:刘云霄刘中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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