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诉卢某1等遗产继承案 代理人代理权限 遗产范围的认定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重审一审
代理律所:

昆明理工大学

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

韩城矿务局物资供应处

文书字号: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07)乾民初字第07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3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董卫群 单位: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1.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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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07)乾民初字第07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咸民终字第00499号民事裁定书。
重审判决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07)乾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遗产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卢某,男,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陕西省韩城市,昆明理工大学学生。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兆奇、殷明星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审):贺某,男,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住陕西省韩城市, 韩城矿务局物资供应处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卢某1,男,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卢某2,男,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址同上,教师。
被告(被上诉人):郑某,女,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教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郑某1,男,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职工,系郑某之兄。
委托代理人(重审):习某,男,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郑林。
二审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奋霆;审判员:庞英李红元。
重审法院: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文;审判员:王颖王晨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3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日。
重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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