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刘某1遗嘱继承纠纷案 遗嘱继承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03)昌民一初字第019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的被继承人刘某4与王某系夫妻,他们生前合立一份遗嘱,其中有一项遗嘱内容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部分的四楼一套70平方米楼房出售给他人的“所得房款由刘某、刘某2、刘某3三人平分”;刘某4死亡后,王某又独自立一份遗嘱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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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03)昌民一初字第01992号。
2.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女,汉族,74岁,乌鲁木齐市人,无业,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刘某2,女,汉族,72岁,乌鲁木齐市人,无业,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刘某3,女,汉族,69岁,天津市人,无业,住昌吉回族自治州。
三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史某,新亚橡胶制品厂厂长。
三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罗世军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女,汉族,48岁,昌吉市人,无业,住昌吉市。
诉讼代理人:方锡林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唐文琳
6.审结时间:200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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