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桂兰等诉田桂红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遗嘱认定)
法官观点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范志英于1987年9月1日以“立嘱人”的名义出具的书面材料是否为遗嘱。原告认为该书面材料上记载范志英为“立嘱人”,因此该材料应为遗嘱。被告认为该材料叙述了买卖房屋人物和价格,因此该材料应为买卖合同。我国法律未对遗嘱进行定义性规定,何谓遗嘱,成为本案审理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从日常生活经验看,遗嘱指人们活着的时候对死后财产的安排。从法学理论上讲,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本案中,范志英于1987年以“立嘱人”名义出具的书面材料叙述了将房屋出售给女儿的事情,并交代了所得房款的去向,未提及自己死后财产分配问题,因此该份材料不是遗嘱。同时,该份材料系房屋买卖协议达成并履行后由范志英个人出具的,并不是买卖双方共同签订的,不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因此该份材料也不是买卖合同。综上可知,范志英以“立嘱人”的名义出具的书面材料不过是一位老人对家庭事务的记载,将家庭重大财产的情况向子女作一书面交代,以免发生家庭矛盾,此为“嘱咐”,而不是“遗嘱”。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田桂兰。
原告:田桂娣。
原告:田晓红。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勇、王立民,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桂红。
委托代理人:鞠亚群、季正娟,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永林。
被告:田华。
被告:梁兰英。
被告:田顺宝。
被告:田静。
被告梁兰英、田顺宝、田静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华,即本案被告田华。
4.审级 :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代理审判员:王睿冰。
6.审结时间
2014年6月17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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