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沟装饰工程公司诉黄某租赁合同案 民事 租赁合同 合同效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

扬州市邗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2)扬邗民初字第1676号
审理法官:

张田辉

代理律师:

孟咸美

法官解说
在处理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办案法官一般都会先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作为指引,寻找到可能支持的法律条文,如在本案中,可能会形成以下办案思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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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2)扬邗民初字第1676号
(二)、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扬州市邗沟装饰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咸美、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扬州市邗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黄某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张田辉
(六)、审结时间: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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