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绑架案
案由:
绑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04)扬邗刑初字第1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7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桑育春 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是勒索型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的界限问题。所谓勒索型绑架,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挟持或实力控制他人以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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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号: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04)扬邗刑初字第124号。
2.案由:绑架案。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颐金云。
被告人:任某,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人,初中文化,2004年4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杨志泉、路之平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松青;审判员:徐莉桑育春
6.审结时间:200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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