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等绑架、抢劫案 牵连犯 数罪并罚
案由:
绑架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7)嵊刑初字第14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5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哲锋 单位: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行为人及辩护律师对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宋某、王某、陈某1以租车为幌子,欺骗李某驾驶其苏EXXXX5金杯牌面包车至苏州市吴中区西山镇,在返回途中对李某采用击打、捆绑等暴力手段,劫得该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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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7)嵊刑初字第146号判决书。
2.案由:绑架、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倪伯萍。
被告人:宋某(化名陈某),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上海市闸北区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6年1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宋国新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化名阿某),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回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6年1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过学超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1(化名小某),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6年1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钱赴京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化名阿某1),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浙江省金华市人,汉族,大学文化,上海新致软件公司职员。因本案于2006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兆兴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2(化名小某1),男,1982年9月2日出生,甘肃省庄浪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上海淞菱电机有限公司职工。因本案于2006年1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郑云容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华;人民陪审员:俞申岩袁仲春
6.审结时间:200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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