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物案 证据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1999)瓯刑初字第1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建华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物案。此类案件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地区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一方的社会稳定。此类案件聚众滋事一方往往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倚仗宗族势力强大,发生事件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处理,不问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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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1999)瓯刑初字第173号。
2.案由: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国欲;代理检察员:梁邦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193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建瓯市水源经联委退休人员。
委托代理人:蔡启新、吴沐财,南平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于,汉族,个体工商户,系张某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195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干部,系被告人张某的女婿。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又名吴某1,男,192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本案于1999年9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逮捕;现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2,女,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本案于199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1999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建瓯市看守所;系被告人吴某的女儿。
辩护人:林银官南平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3,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人吴某的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4,女,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教员,系被告人吴某的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某,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人吴某的女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5,女,1960年3月28月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人吴某的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6,男,1967月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人吴某的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7,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人吴某的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8,又名吴某9,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人吴某的女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荣禄;审判员:张建华;代理审判员:周洪涛
6.结案时间:19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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