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盗窃、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汽轮机厂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6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国祥 单位:
本案中,法院以盗窃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姜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是正确的。
被告人姜某盗窃他人财物1160余元,属数额较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判处五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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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48号。
2.案由:姜某盗窃、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宗和。
被告人:姜某,男,34岁,上海汽轮机厂工人。197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89年5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7天。1991年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国祥;人民陪审员:徐丽娟陈桂宝
6.审结时间:199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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