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2)静刑初字第1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芮志平 单位: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对行为人出于泄私愤的目的,在窃获他人股票交易的资金账号和密码后通过高进低出的恶意买卖手法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罪,却存在着多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从客观方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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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2)静刑初字第146号
2.案由:故意毁坏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晔
被告人:朱某,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02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励伟刚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芮志平;代理审判员征伟杰张春雷
6.审结时间:20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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