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 共同犯罪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县人民法院(1993)锡刑初字第13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邹彪 单位:
本案有争议的焦点,在于陶某是否属主犯。根据本案事实,一审法院认定陶某为本案主犯,是正确的。在共同犯罪中,区分主犯与从犯,主要是看两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预谋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谋、指挥作用的,就是主犯。在本案中,陶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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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县人民法院(1993)锡刑初字第132号判决书。
2.案由:陶某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鹤松。
被告人:陶某,男,35岁,汉族,江苏省无锡县人,无锡县东亭镇塑料喷涂装璜厂副厂长。1992年10月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锡成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国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男,26岁,汉族,江苏省无锡县人,无锡县东亭镇塑料喷涂装璜厂电工。1992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伟泉江苏省无锡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国清;人民陪审员:昝金昌秦美娥
6.审结时间:199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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