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

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刑终字第2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费晔 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一种以可视电话委托进行股票交易的方式应运而生,因可视电话具有显示股票行情、走势分析、程序提示和可直接操作等功能而深受广大股民的欢迎。同时,也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利用这种新型的股票交易方式自身存在的缺陷,实施犯罪。本...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4)静刑初字第35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刑终字第208号。
2.案由:故意毁坏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竞。
被告人(上诉人):严某,男,汉族,27岁,上海市人,无业。2003年7月21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郑昌伟、尤辰荣,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律师。
二审辩护人:娄建英、张剑波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静华;化理审判员:张春雷;人民陪审员:张家宇。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振;审判员:费晔;代理审判员:朱春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