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瑞贡(上海)包装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陆某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行初字第4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5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秋萍 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工伤认定是我国劳动部门依法确认劳动者伤残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工作、生产中受到伤害的劳动者予以及时公平的工伤救济,是社会正义的体现。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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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行初字第47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特瑞贡(上海)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劲上海精诚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1,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刚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陆某,男,汉族,特瑞贡(上海)包装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云;审判员:张秋萍;人民陪审员:王志云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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