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要求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军人违反职责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华东政法学院

华东政法学院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8)闵行初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平 单位:
1.行政法中的法定职责即行政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负有处理某项事务的责任,这一责任,对行政主体来说,具有双重性,既是其权力,又是其义务。本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作为治安管理的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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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8)闵行初字第21号。
2.案由: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何某,男,194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海市奉贤县。
委托代理人:娄某,华东政法学院学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华东政法学院学生。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法制科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江;审判员:韩佩健;代理审判员:蔡云
6.审结时间:199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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