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不服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补正通知案 重新作出;被撤销行政行为;基本相同;主要事实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

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登记处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327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对原告房地产登记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后,重新作出的通知补正行为是否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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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32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局长。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北京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局长。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潘某,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工作人员。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登记处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云、代理审判员李岳、陪审员王志云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欣、代理审判员任静远、代理审判员殷唯青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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