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等绑架案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刑终字第22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0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焰 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有三个问题存在争议,值得探讨:
1.行为人虽未将财物勒索到手,但已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了被害人,是否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连刑一初字第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刑终字第226号裁定书。
2.案由:绑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常远。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保某,69岁,汉族,新蔡县人,农民,系被害人王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梁新义,新蔡县古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48岁,汉族,新蔡县人,农民,系被害人王某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38岁,汉族,新蔡县人,农民,系被害人王某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36岁,汉族,新蔡县人,农民,系被害人王某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4,34岁,汉族,新蔡县人,农民,系被害人王某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5,27岁,汉族,新蔡县人,农民,系被害人王某之女。2004年10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服刑于南京女子监狱。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49岁,新蔡县人,汉族,农民。
被告人(上诉人):乔某,男,28岁,汉族,灌云县人,农民。1996年1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04年10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一审辩护人:刘武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指定辩护人:王世杜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鲍某,男,29岁,汉族,灌云县人,农民。2004年9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一审辩护人:李俊生江苏苍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指定辩护人:涂志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骆某,男,27岁,汉族,灌云县人,无业。2004年9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一审辩护人:孟凡永江苏苍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女,28岁,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无业。2004年9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一审辩护人:杨周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蒋某,男,18岁,汉族,灌云县人,无业。2004年9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一审、二审辩护人:陆映彬江苏苍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组成人员:审判长:傅成保;代理审判员:张焰苏宇。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春喜;代理审判员:查华荣朱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4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