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贪污、受贿案
案由:
贪污贿赂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际律师事务所

广西宝士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0)宁铁中刑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5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敏 单位: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本案控辩双方对于詹某犯受贿罪的事实、罪名无异议。
2.关于犯罪人及辩护人对贪污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1)关于詹某提出的其本人没有正式被任命过河池市就业服务中心主任之职;指控其利用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贪污与事实不符;其本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0)宁铁中刑初字第3号。
2.案由:贪污、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吴荣宇、钟华、王湘波。
被告人:詹某,男,1964年出生于江西省玉山县,汉族,大学文化,原主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2009年5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代娣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永辉广西宝士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防修;审判员:朱敏易妙
6.审结时间:2010年5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