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等故意杀人、抢劫案 余罪自首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刑二终字第1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陆久斌 单位:
本案存在诸多争议点。在此,仅主要分析被告人张某、梁某归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抢劫、故意杀人的事实,即对二被告人的故意杀人犯罪一节是否应认定为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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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通中刑二初字第20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刑二终字第166号
2.案由:故意杀人、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曹晓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戴某(系被害人毛某的丈夫),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汉族,个体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戴某1(系被害人毛某之长女),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学生。
法定代理人:戴某,系戴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戴某2(系被害人毛某之次女),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学生。
法定代理人:戴某,系戴某2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健(同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戴某1的委托代理人),江苏南通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水暖电焊工。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7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02年5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指定辩护人:戴燕江苏南通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农民。2002年4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指定辩护人:张军江苏南通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无业,因盗窃于1991年被少年管教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0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4月刑满释放。2002年4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孙雁飞周东华江苏南通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崔某,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人,农民。因涉嫌包庇罪于2002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转监视居住。2002年4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立新江苏南通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汪明江苏南通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骥;审判员郭庆茂;代理审判员陆久斌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天明;审判员李彦勤;代理审判员查华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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