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流氓、诈骗、投机倒把、非法拘禁案
案由: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盐城市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大丰县龙堤乡大团农副产品代购代销站

盐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盐城市郊区张庄乡法律服务所

盐城市郊区步凤供销社外购外销

江苏省盐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盐城市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盐城市郊区大冈供销社

江苏省盐城市郊区便仓粮油管理所

江苏省盐城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盐城市郊区便仓粮油管理所

江苏省盐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一上字第2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8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任宝秀 单位:
本案是一起以流氓犯罪为主,同时兼有诈骗、投机倒把、非法拘禁犯罪的重大而比较复杂的案件。本案的各被告人,有的一人犯数罪,有的一人犯一罪;有的犯的是流氓罪,有的犯的只是诈骗罪,由于是与本案的流氓犯罪分子共同犯诈骗罪而被纳入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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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初字第54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一上字第248号。
2.案由:吴某、智某、吴某1、王某、孙某、朱某流氓,智某、王某、陈某、卞某、杨某诈骗,吴某、吴某1投机倒把,吴某1非法拘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曾用名:吴某2,男,55岁,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农民。
辩护人:李树玖江苏省盐城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智某,曾用名:智某1,男,42岁,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原系江苏省大丰县龙堤乡大团农副产品代购代销站站长。
二审辩护人:郁力盐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金谷,盐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1,曾用名:吴某3,男,30岁,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农民。
辩护人:严励,江苏省盐城市郊区张庄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人:王某,男,53岁,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人(上诉人):孙某,男,46岁,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系盐城市郊区步凤供销社外购外销承包人。
辩护人:苗桂章江苏省盐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40岁,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农民。
辩护人:吴友礼江苏省盐城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卞卫东,江苏省盐城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男,51岁,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系江苏省盐城市郊区大冈供销社职工。
被告人:卞某,男,29岁,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系江苏省盐城市郊区便仓粮油管理所仓储员。
辩护人:迟先荣江苏省盐城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志公,江苏省盐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29岁,汉族,盐城市郊区人,系江苏省盐城市郊区便仓粮油管理所工作人员。
辩护人:黄世铭江苏省盐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宝秀;审判员:柏干山郭乃湘。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彦勤;审判员:王振林;代理审判员:潘国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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