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等贪污案 免予刑事处分、缓刑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阜宁师范学校勤工俭学办公室

阜宁师范广告装璜服务部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刑终字第15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邱盛祥 单位: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惩罚和改造相结合,对罪犯的惩罚仅仅是手段而非最终目的。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适用缓刑,情节轻微的适用免予刑事处罚,使他们改正罪过,重新做人,既有利于对犯罪分子本人的教育、矫正,又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稳定;既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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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1993)刑初字第127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刑终字第151号裁定书。
2.案由:孟某等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志和。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孟某,男,30岁,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原系阜宁师范学校勤工俭学办公室主任。1993年3月10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6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嵇某,男,40岁,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原系阜宁师范广告装璜服务部业务员。1993年3月8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1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嵇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道泉;人民陪审员:杨银德胡延富。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一清;审判员:郭乃湘;代理审判员:沈俊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30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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