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由: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思刑终字第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剑 单位:
1.本案认定张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正确的。
野生动物,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极其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这项资源,不仅对维护自然界生态平衡,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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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1997)景刑初字第56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思刑终字第81号。
2.案由:张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晖。
被告人:张某,男,40岁,农民。曾因犯投机倒把罪,于1995年6月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因本案于1997年8月1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杨宏伟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坤;代理审判员:俸丽华李明俊。
二审法院: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健敏;审判员:范张生;代理审判员:张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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