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雷某拐卖妇女案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刑一上复字第4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继泉 单位: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二审人民法院以拐卖人口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被告人罗某死刑、被告人雷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完全正确的。
本案的犯罪事实发生于1991年1-3月间,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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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初判字第63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刑一上复字第493号。
2.案由:罗某、雷某拐卖妇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思茅分院。
被告人:罗某,又名罗某1,女,25岁,云南省澜沧县人,农民,1991年10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雷某,女,31岁,云南省澜沧县人,住缅甸国景北县。1982年4月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2年3月18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家毅;代理审判员:吴永康李扎袜。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学贵;审判员:薛开煊陈祖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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