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孟连县人民法院(2013)孟刑初字第110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宝生、杨粟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1年10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孟连县。因本案,201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2013年6月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孟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文鹤;审判员:召罕窝、李扎袜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25日,被告人倪某某和其妻子叶某,用叶某的名字在孟连县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叶某"销售太阳能热水器零售营业执照。2011年1月6日经商务局审核批准取得"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店资格(该营业网点由叶某和被告人倪某某共同经营),在2011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倪某某利用妻子叶某代理审核农户资料并垫付资金的便利,采取冒用农户身份资料,虚构、虚增农户购买太阳能家电下乡产品的方式,贪污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共计人民币86952.48元。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以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三)事实和证据
孟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5日,被告人倪某某用叶某的名字在孟连县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叶某"销售太阳能热水器零售营业执照。2011年1月6日经原孟连县商务局审核批准取得"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店资格,并销售昆明现代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的家电下乡产品现代金阳光牌太阳能热水器。在2011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倪某某利用代理审核农户资料并垫付资金的便利,采取冒用农户身份资料,虚构、虚增农户购买太阳能家电下乡产品的方式,贪污太阳能家电下乡补贴款共计人民币86952.48元。
另查明,被告人倪某某于2013年5月3日主动到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孟连县公安局富岩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倪某某的身份情况与庭审查明一致,被告人倪某某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2、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倪某某于2013年5月3日主动到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3、孟连县人民检察院调取的孟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登记卡片,证实2010年11月25日叶某到孟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太阳能热水器零售的事实。
4、孟连县人民检察院调取出具的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叶某与被告人倪某某于2007年5月11日登记结婚,二人为夫妻关系的事实。
5、孟连县人民检察院调取的孟连工业和商务信息化局出具的家电(太阳能)下乡销售网店备案申请表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太阳能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销售网店协议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家电下乡查办企业销售服务网店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孟连县财政局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证实孟连县富岩乡"叶某"为昆明现代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的销售网店,该销售网点经原孟连县商务局审核后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太阳能品牌"现代金阳光"太阳能热水器的事实。
6、孟连县人民检察院调取出具的云财企[2009]151号文件、财建[2009]155号文件、孟财企[2009]14号文件、云财企[2009]324号文件、财建[2009]458号文件、普财企【2009】68号文件、普财企【2009】117号文件、孟连县财政局关于开展家电下乡网点补工作的通知三份,证实国家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及家电下乡操作过程及太阳能属家电下乡产品,补贴金额为13%,每户农民限购2台。另证实,孟连县家电下乡补贴方式采用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的方式,孟连县从2010年7月执行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代垫直补政策。
7、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太阳能销售情况对照统计表及被告人倪某某到孟连县富岩乡财政所申报补贴农户信息复印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太阳能标识卡复印件(211张)、发票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倪某某虚报家电下乡产品现代金阳光太阳能热水器补贴款86952.48元的事实。
8、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及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积极退赃人民币86952.48元,该款现扣押于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的事实。
9、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倪某某是夫妻关系,现在富岩乡街道开着"老五摩托车修理店"和"叶某"太阳能销售店,我家是2008年开始销售太阳能的,在到孟连县工商管理局注册是以我的名字注册的,但平时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现代金阳光太阳能热水器以及销售后补贴款的报领都是我丈夫倪某某负责的事实。
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孟连县富岩乡政府办事员,我在孟连县富岩乡政府办公室工作,主要是负责传阅文件、发放报刊杂志、复印材料等工作,我与倪某某是一般朋友关系,2012年时,倪某某先后到我家和办公室找到我让我在有结婚的人到办公室复印身份证和户口薄时,多复印一份留给他,他拿去报家电下乡产品太阳能补贴用,我先后复印过10多份农户的身份证和户口薄交给倪某某的事实。
11、证人岩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各自向倪某某购买过一台现代金阳光太阳能热水器,在购买过程中身份证、户口薄被倪某某拿去过的事实。
12、证人娜美等人的证言,证实各自均未向倪某某购买过太阳能热水器的事实。
1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及交代材料,证实其在富岩乡经营"老五"摩托车修理店和"叶某"太阳能热水器销售,2011年1月6日取得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资格后,就销售现代金阳光太阳能热水器,在采购销售过程中,向产品经销商昆明现代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多要了211张太阳能家电下乡标识卡,在农户修摩托车、买摩托车、买其他家电的过程中,我把和农户借到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留下,还有10多份身份证和户口薄是到乡政府办公室李某处拿来的,然后把农户身份信息及我要来的太阳能标识卡对起来,在家电下乡销售系统内录入每家购买两台太阳能的虚假信息,之后把录入的家电下乡补贴款的信息交给富岩乡财政所,由财政所审核后,把补贴款打入我的账户,先后通过虚增、虚报的方式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86952.48元的事实如实供述。
(四)判案理由
孟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受事业单位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过程中,利用代理审核农户资料并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用农户身份资料,虚构、虚增农户购买太阳能家电下乡产品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倪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倪某某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倪某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倪某某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孟连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倪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
2、扣押于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86952.48元,依法予以没收。
(六)解说
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是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补贴。将补贴品种和型号、补贴的比例、补贴资金的负担等政策设计好,将补贴流程设计既科学,又简便易行,确保补贴资金能拨付给农民。在按规定补贴给农民之前属于国有财产。通过本案的审理,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经销商采用直补方式的监管不到位,造成经销商通过虚报、虚增家电下乡产品骗取补贴资金。贪污罪与诈骗罪客观方面有一定的竞合,都可以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还是贪污罪的关键取决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对销售商的上述行为,有意见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倪某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是家电经销商不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财政部门并未将审核、兑付家电下乡补贴自己的行政管理职权委托给家电经销商行使;2、被告人倪某某不属与受托管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国家财政部无权委托个体工商户管理国家专项财政资金。3、被告人倪某某从事的不是公务活动。销售网店的审核主要是起收集、汇总材料的作用,不具备职权内容。故被告人倪某某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孙文鹤)
【裁判要旨】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受事业单位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过程中,利用代理审核农户资料并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用农户身份资料,虚构、虚增农户购买太阳能家电下乡产品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