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赛波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宋海涛商标侵权案 销售商;商标专用权;过错原则;合法来源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沈阳赛波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销售商在销售近似商标商品法律责任的界定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7799号调解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海若

张艺

法官解说
近几年来,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状告销售商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其中,涉及假冒商标[【1】 假冒商标,是指假冒商品上标注的商标标识、生产者信息与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完全相同,商品的外观特征也高度相近,部分假冒商品甚至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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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30065号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7799号调解书。
2.案由:商标权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沈阳赛波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彦宸,沈阳赛波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廉某。
被告(被上诉人):宋海涛(北京龙仁兴达商贸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学东;审判员林子英;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红;代理审判员:张剑;代理审判员:张玲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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