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某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商标标志;著作权;恶意;在先商标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院研究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主张在先商标标志的著作权问题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664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一类特殊的在先著作权保护问题,之所以称之为“特殊”,是因为此类案件中主张在先著作权的依据是其在先商标标志,而且该商标标志在此之前基本上从未以作品的形态出现过或主张过。之所以出现以在先商标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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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026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66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商标异议复审行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皮某(P),法兰西共和国公民,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住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汉族,1958年9月22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院研究所研究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深圳市美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写字楼7H。
法定代表人袁体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健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庶伟;代理审判员:司品华;人民陪审员:李韵美。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莎日娜;代理审判员:钟鸣;代理审判员:周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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