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合利华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128号
- 案由: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 原告:联合利华有限公司
-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2-12-2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李逢英诉山东恒安心相印纸制品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 原告:李逢英
- 被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恒安心相印制品有限公司,北京顺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7-08-28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诉费德里克·沃恩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6356号判决书
- 案由: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原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被告:费德里克·沃恩有限责任公司(FREDERICK WARNE&CO.LTD)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4-12-23
- 定案结论:(五)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驳回原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就不侵犯被告费德里克·沃恩有限责任公司对第713230号、第714540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而提起的诉讼。
2.确认原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四册书的书脊、封面、封底使用“彼得兔系列”文字,以及在《彼得兔的故事》分册书名中使用“彼得兔”文字未侵犯被告费德里克·沃恩有限责任公司就第1062897号“比得兔”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3.确认原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中《本杰明的兔子》、《提姬闪闪太太的故事》、《杰里米·费希尔先生的传说》、《汤姆小猫的传说》、《点点鼠太太的故事》、《杰米玛水鸭子的故事》、《耷拉家的小兔子们的故事》、《生姜和酸菜》的扉页上使用作品英文名称及扉页图未侵犯被告费德里克·沃恩有限责任公司就第714505号、第713229号、第713228号、第713224号、第713233号、第713227号、第713234号、第713231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4.确认原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中《提姬闪闪太太的故事》、《杰里米·费希尔先生的传说》、《杰米玛水鸭子的故事》作品中使用插图未侵犯被告费德里克·沃恩有限责任公司就第713229号、第713228号、第713227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负担500元(已交纳),被告费德里克·沃恩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