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国家商标局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案 邮寄送达;商标异议;实际邮戳日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950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以邮寄方式递交法律文件,其递交日期的确定应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
邮寄方式作为一种法律文件递交方式,在快递物流等运输方式日新月日的当下社会,其使用的频次日益提升。由此产生的争议也逐渐增多。不同的行政领域,邮寄递交文书的法律...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初字第34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950号。
2.案由
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
被告(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菲;代理审判员:龙非;代理审判员:曹炜。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行;代理审判员:李洋马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