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案
案由:
商标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联合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95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7月16日
法官解说
1.以邮寄方式递交法律文件,其递交日期的确定应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
邮寄方式作为一种法律文件递交方式,在快递物流等运输方式日新月异的当下社会,其使用的频次日益提升,由此产生的争议也逐渐增多。不同的行政领域,邮寄递交文书的法...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初字第34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950号判决书。
2.案由:商标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联合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魏某,北京联合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住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温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菲;代理审判员:龙非、曹炜。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行;代理审判员:李洋、马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