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新疆库尔勒希伯来纸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 证明商标
案由:
商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新民三终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6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香梨协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库尔勒香梨”商标,从该商标的注册主体、性质和功能来看,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证明商标。所谓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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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巴民二初字第54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新民三终字第7号。
2.案由:商标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下简称“香梨协会”),住所地库尔勒市团结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孙海涛新疆库尔勒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高某,香梨协会打假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姚良红新疆库尔勒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疆库尔勒希伯来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天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席伟涛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新平;审判员:唐云国赵爱国。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税成江;代理审判员:张凡郭利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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