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故意伤害、强奸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刑终字第3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来强 单位: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孙某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判死刑。但由于具有检举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因此是否对其从轻处罚便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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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淮刑一初字第27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刑终字第318号。
2.案由:故意伤害、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龙然;代理检察员:李锦锋。
被告人(上诉人):孙某,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无业。1992年3月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后减刑2年零10个月,1998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00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一审指定辩护人:吴政霖,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锋;审判员:仲新健;代理审判员:陈来强。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传清;审判员:王振林;代理审判员:章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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