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淮刑一初字第27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刑终字第318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龙然;代理检察员:李锦锋。
被告人(上诉人):孙某,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无业。1992年3月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后减刑2年零10个月,1998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00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一审指定辩护人:吴政霖,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锋;审判员:仲新健;代理审判员:陈来强。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传清;审判员:王振林;代理审判员:章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6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采用暴力手段欲强奸女青年邵某未逞。9月7日晚孙在市动物园广场偶遇邵女等人时,受到邵的男友王某等人围殴,王某1、李某、朱某听到孙的呼救后,即追赶王某等人,朱某将王某的朋友毕某抓住,朱某、李某、王某1、孙某分别持台球杆、长板凳与半截水泥砖砸打毕的身体与头部,并对其踢打。后毕经抢救无效于9月10日死亡。此外,1999年10月至2000年5月间,被告人孙某分别在清河区八二新村自己租住处、水渡口城建中专后面黄河堆上、涟水县等地采用暴力手段对任某、满某、何某、曹某实施奸淫。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应数罪并罚。孙某虽于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于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处罚,但其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法院对其予以严惩。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孙某辩称:其有重大立功表现。指定辩护人认为:孙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在清浦区清隆桥坡下采用拳击脸部等暴力手段欲强奸女青年邵某,由于邵女反抗呼救及他人劝阻而未能得逞。9月7日晚9时许,被告人孙某在市新民广场唱卡拉OK时偶遇邵女。邵的男友王某等人一起上前围追孙某,当晚与孙某1去广场正在打台球的王某1、李某与朱某听到孙的呼救后,即持台球杆、长条凳到场追打刘某、王某等人,朱某在工人桑拿洗浴中心北侧水泥路边将正欲骑自行车离去的王某的朋友毕某抓住,并用台球杆较粗一端击打毕的头部,将球杆打断,李某从地上拾起折断的半截球杆与朱某1击打毕的头部。被告人孙某欲用拳头捣毕,但插不上手,并差点被朱、李二人所持的球杆打倒。王某1手持长条板凳砸中毕的后腰部两下,将被害人毕某砸倒在地,当毕某1要站起来时,孙某手持从路边找来的半截铺路用水泥彩砖对毕的头部猛砸一下,致被害人毕某当即躺倒在地。后四人继续脚踢已倒地的被害人毕某。毕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10日死亡。1999年10月至2000年5月间,被告人孙某还分别在清河区八二新村自己租住处、水渡口城建中专后面黄河堆上、涟水县等地采用暴力手段对任某、满某、何某、曹某实施奸淫。
另查,被告人孙某归案后于2000年11月23日揭发王某1、李某、朱二飞杀人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邵某证实2000年7月的一天晚上,孙某采用暴力手段欲强奸其未逞的经过,与被告人孙某供述相互印证。
2.证人王某、朱某3证实当晚发现孙某后上前对其围追的情况。被告人孙某对殴打被害人毕某时所实施的伤害行为均供认不讳,得到其他同案犯供述和证人陈某证言的印证。
3.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新民广场南侧水泥路面血泊处有两块重叠的水泥砖头。经辨认,孙某承认所用砸中毕的头部的砖块系其中较小的一块,李某亦予以证实。毕某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毕的损伤主要集中于头部,系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分析系钝性工具形成。
4.公安机关出具材料证实孙某被抓获后揭发李某曾对其讲过,王某1将对象勒死并与李某、朱二飞将尸体埋掉,后经查证属实。其揭发行为亦得到审讯笔录的印证。
5.被告人孙某对自己实施暴力、威胁手段,与多名女青年发生性关系予以供述,并得到被害女任某、满某、何某、曹某陈述的印证,且有证人陈某1、张某、朱某4、俞某、张某1等人证言在卷佐证。
(四)一审判案理由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因强奸邵女而与他人引发的纠纷冲突中,伙同他人共同持械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孙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少女多人多次,其行为还构成强奸罪,应数罪并罚。其归案后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重大立功,具有刑法条文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本可对其减轻处罚,但其刑满释放后才一年多又犯罪,属于累犯,具有刑法条文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法定“应当”量刑情节优于“可以”量刑情节的原则,结合考虑本案被告人孙某在9年徒刑期满释放后,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疯狂作案,且气焰极其嚣张,社会危害极大,所犯故意伤害和强奸两罪均系罪行极其严重,在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又不好等酌定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宽处罚的建议不予采纳。
(五)一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告后,孙某不服,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其上诉的主要理由为:量刑过重,要求改判。
2.二审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有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适用的证据与一审法院的相同。
3.二审判案理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孙某伙同他人共同持械伤害被害人身体,并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孙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少女5人9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诉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强奸少女多人多次,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对其犯罪行为依法应予严惩,其虽有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的重大立功表现,但其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4.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上述判案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依法核准对孙某的死刑判决。
(七)解说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孙某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判死刑。但由于具有检举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因此是否对其从轻处罚便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仅仅规定“可以”,这意味着立法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即对于重大立功,法官可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可不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法官应当依靠什么来决定对被告人的最终刑罚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慎重研究后认为,通过对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方面的综合考虑,对其不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宜,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1.孙某虽因提供他人杀人犯罪的重要线索而构成立功,但其所提供线索的价值相对一般。首先,从孙某的检举内容看,其只是听别人讲过,但对具体时间、地点、手段等情况并不清楚,也未能掌握证明杀人案件确已发生的相关证据。杀人案件的告破,与同案犯李某坦白认罪并指认了埋尸地点有很大关系。假设李某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不配合侦查机关找到尸体,那么即便有孙某的检举,杀人案件也无法查实。其次,孙某检举的对象是正在接受公安机关审查并随时可能继续坦白交待自己余罪的犯罪嫌疑人,这与检举其他人有所区别。而事实上,当时公安机关尚未停止对李某的教育、审查,李某在孙某检举的第二天就主动向公安交待了该起杀人案件。因此即使孙某不检举,第二天公安机关也会通过其他途径掌握。
2.从犯罪事实与性质看,孙某所犯的故意伤害与强奸罪二罪均罪行极其严重。在故意伤害罪中,孙某系纠纷的引起者,且作案手段极其凶残,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在强奸犯罪中,孙某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强奸少女5人9次,仅1次未遂,被其侵害的对象全部为未成年人,其中有两人年仅14岁,有的尚为在校中学生,其犯罪行为给以上被害人身心健康所造成的影响极坏,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极深,应酌情从重处罚。
3.从罪前、罪中、罪后的表现看,孙某的主观恶性也是很深的。其1992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在刑满释放后,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实施故意伤害和强奸犯罪的情节均极其恶劣,气焰相当嚣张;在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也不好,这反映出其人身危险性极大,不宜予以从宽处罚。
4.从社会治安形势看,该案审理正值全国“严打”整治斗争开始,根据有关的对于属于打击重点的犯罪分子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从重判处,能判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能判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的刑事政策,孙某的犯罪行为正是斗争打击的重点。
5.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孙某在刑满释放后才一年多又犯罪,系累犯,属于法定“应当”从重处罚情节。与检举立功的法定“可以”情节相比,“应当”情节理应优于“可以”情节,故对孙某应优先考虑从重惩处。
考虑以上因素,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决定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某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其死刑判决。
(陈来强)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242 - 24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