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受贿、挪用公款案
案由: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禄口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

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刑二终字第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邓林 单位:
本案三个罪均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
1.关于受贿罪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区分本案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关键在于:一是亲属利用罪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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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刑初字第45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刑二终字第79号。
2.案由:崔某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房树俭。
被告人:崔某,男,58岁,汉族,南京禄口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原民航江苏省管理局局长。1998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孙国祥、渠时康,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许应佳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林;审判员:贺凌云;代理审判员:柏萍。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天明;审判员:张大宇刘蔼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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