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侵占案
案由:
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苏刑二终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7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魏持红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判定行为人所在企业(公司)的经济性质是集体所有还是私人所有,并以此为根据确定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即行为人能否成为侵占罪(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这实质上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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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锡中刑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苏刑二终字第31号。
2.案由:欧某侵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剑凌。
被告人(上诉人):欧某,男,37岁,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1992年12月至1995年3月间,先后担任宜兴市东方铝型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和江苏省永发金属材料公司(下称永发公司)经理。1995年5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张晓陵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持红;代理审判员:潘晓峰刘芸。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东方;审判员:张大宇;代理审判员:刘蔼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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