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不服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合同案 信赖保护;正当理由;行政合同;合理补偿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三中法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涪陵统征办超越法定职权与徐某签订的授益性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这就涉及到信赖保护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冲突时的价值选择问题。
一、 本案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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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0)涪法行初字第10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三中法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土地行政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被上诉人)。
被告(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
法人代表人蒋某,局长。
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地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家林;审判员:刘芸、陈彬。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煜;代理审判员:谭晓琪刘厚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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